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小時候我曾經以為律師應該是部份正義的化身,因為相信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一直以為執法的人心中都該有一把尺,也該要記得自己不代表法律;執法的人心中稟持的道德觀必高過平凡的孩子如我,我是這樣天真的相信著,直到長大後一次又一次地看著一篇又一篇的新聞報導,我終於知道正義有時不是不被申張,只是曠日廢時;遲來的正義是正義嗎?當我聽著友店的同事是如何被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用所謂的法律為難著(而事實是損壞店面商品的是他的女友,是她自願押下證件,法律系的高材生卻一口咬定是同事的強迫,甚至要求同事道歉賠償?原來法律是這樣的,不需要經過,只需要結果?)一件又一件的難堪,我質疑法學教育;也質疑媒體。一個孩子在選擇系所之前可曾思慮過那不只是簡單的分數分發而已?而是當你選擇了這個系所,相對地你是否也認清那是否是你的熱情所在?你是否有更高的規格與標準在看待自己的選擇?這也或許是我對Deborah L. Rhode寫下《律師的貪婪之路》感到高度共鳴的原因。
我相信著所有選擇法學院的學生一開始都相信著正義,都抱著滿腔熱血進入法學院;甚至在許許多多的人權運動都能夠看到挺身而出的律師為了人權而努力著。但曾幾何時,當孩子步出校園了,美國法學院的學生必須先面臨著鉅額的就學貸款(美國現任總統歐巴馬不就是個好例子?)想盡辦法攢錢還債?台灣的學生則往往面臨一個又一個的考試,只為了能夠進入法院工作?更別說是那錄取率超低的律師特考了。當然也可以選擇進入大公司的法務部門工作,但法學院所學習到的一切面臨現實的公司運作又是另一回事,沒完沒了的合約,沒完沒了的談判、跨部門的溝通...和所有系所所面對到的問題都是一樣的。在前一份工作中遇到的法務都充滿著正義感,甚至為了同事下班途中的車禍事件,發現不懂法律的同事竟被對方惡意不予賠償的狀況下,咬著牙在電話那頭大叫著:『告死他!』卻又忘了教同事該怎麼告,面對這麼有高度正義感的法務同事我們簡直感動到流淚,但我們也都清楚她們的辛苦與努力往往就為了媒體上許多負面的報導給淹沒;道德與責任感從來就不是法學教育中的顯學。美國大眾對律師的不滿也絕對不下於台灣民眾;而事實是做為一個律師,一位辯護律師;你究竟是要忠於委託人還是忠於正義?這往往形成一個兩難的局面。大部份人們需要法律服務不外乎離婚、遺產分配、交通事故...等瑣碎小事;若一旦客戶的名字換成報上才能見到的人物,這時該怎麼做?丹諾說得好:『我的工作不是評判一個人,而是為他辯護。』但在那同時,正義該被放在什麼地方?公平又在何處?
美國目前約有九十萬名律師,各州又有其不同的執業規範造就了改革困境;台灣沒有這麼多律師,但法學院卻也從來沒少過;訟案也是。當Rhode指出:『評論家把太多注意力放在太多訴訟案上,卻忽視了一個如果不是最重要也是同等重要的問題,即大多數美國人缺少維護合法權利主張的資訊或資源。』台灣固然有調解委員會制,但你我都清楚知道他們的協助是多麼地有限。我贊成Rhode在書末對於法學教育提出的義務協助,沒有真正經手過人們真正的需求,又怎能記得自己該要稟持的原則是什麼?而做為一個人該要有的同理心又該是什麼?
Rhode的文筆甚好,當她語重心長地寫下:『真正的問題不是律師「有什麼權利」「強加」其道德觀念,而是他們有什麼權利免於承擔應對所有人承擔的基本道德責任(對其行為後果負責)...』我想起了幾年前那個商品被損壞的場景,想起了曾經面對著雖然不是念法學院,卻也不願意面對自己應負責任的人。有的時候問題不是出在律師,而是人們的價值觀是否也將正義和責任感放在天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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